1、保名采集信息  交身份证原件及白底一寸照片四张;

    2、驾校运政计时培训系统要求科上一科目培训通过审批后就可以进行下一科目培训;

    3、公安考试系统要求每科预约考试前课时必须通过计时审批后方可约考,科目一合格后必须满10日后方可约考科目二,科目一、二合格后必须满30日后方可约考科目三;

    4、科目一合格日起必须在三年内考完全部科目否则考试成绩全部作废,科目二、三约考试次数分别为5次,超出5次考试成绩全部作废须重新再考;

   5、每科目考试不及格必须先交补考费(到车管所收费处或通过互联网缴纳),再于考试不及格日起满10日后方可预约补考。
    报名标准:

 一、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5项至第7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二、申请程序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考试和发证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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